短信息作为即时性强、覆盖面广的传播载体,已成为备受经营者青睐的营销手段,短信营销扰民问题随之而来。短信营销扰民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从民法角度讲,短信营销扰民涉及追究经营者侵权责任问题。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看经营者的短信营销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