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新能源汽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动力电池“推定全损”的认定标准。2024年8月10日,张先生驾驶新能源汽车在积水路段发生事故,车辆涉水受损。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报案,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并同意由维修机构对锂离子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定损。拆解后发现电池内部有水渍,核心部件因涉水损坏,需更换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配件,材料费高达18万余元,远超保险金额。张先生支付了3000元拆解费。鉴于维修成本远超车辆实际价值,张先生将车辆报废回收处理,并办理了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残值2500元。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推定全损理赔,并要求支付拆解费。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照片,车辆仅底盘涉水,电池本身具备防水功能,不应损坏;且依据保险条款,双方未就推定全损达成一致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张先生擅自报废车辆,导致无法鉴定,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平谷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综合《事故车辆报价单》、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市场价值,不具备维修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张先生收取了2500元报废补偿款,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金额基础上扣除该残值,于法有据,故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拆解费系为定损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综上,平谷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车辆损失赔偿金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按推定全损金额理赔是否合理。推定全损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规则,法理基础在于经济合理性原则。当保险标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若仍要求维修,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亦使保险合同补偿实际损失的功能落空。此时,被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主张赔偿。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技术高度集成、价值高度集中,其损害机理及维修成本结构与传统燃油车辆存在显著差异。与传统燃油车定损重点在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机械部件不同,新能源车的核心价值集中于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这“三电”系统,电池总成的价值通常占整车的一半左右,是定损时需首要核查的对象。本案中,维修报价高达18万余元,远超6万余元的保险金额,车辆客观上已丧失修复价值,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强调车辆仅底盘涉水,电池本身具有防水功能,故不应损坏。对此,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技术集成度高、价值集中,传统的外观定损方法无法反映真实损失情况。燃油车涉水事故主要看发动机是否被淹损坏;新能源车则不能仅凭外观和底盘情况进行判断,即便外表没有破损,也需通过专业拆解检测电池的密封性、高压绝缘性等,隐性的电路故障亦应纳入定损范围。车辆损失程度的认定应以专业拆解检验的结论为准,而非简单依据外观或防水等级进行推定。关于保险人同意拆解定损后又拒绝赔偿的行为性质,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车辆泡水后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并同意由维修机构拆解电池进行定损,其定损人员亦在场见证。保险人行使查勘权利、参与并同意拆解定损,已与投保人共同完成了初步的损失核定,该行为构成对损失事实的认可。保险人嗣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报废”“未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程序理由拒绝赔付,与其在先行为相悖,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案涉车辆维修费用远超保额,已无修复可能,一审判决认定构成推定全损,系平衡双方利益的裁量。综上,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