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银有色:董事长王彬因非本公司事项受行政处罚;
2.中瓷电子拟调减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 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雄安太芯及新增扩产项目;
3.青山集团与瑞浦兰钧订立多项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白银有色:董事长王彬因非本公司事项受行政处罚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12)于2026年4月30日接到董事长王彬先生告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该决定书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甘肃证监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造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3年及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王彬组织实施了相关行为,被认定为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王彬处以140万元罚款。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王彬先生自2026年3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能够正常履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中瓷电子拟调减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 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雄安太芯及新增扩产项目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收购暨关联交易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调减“氮化镓微波产品精密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和“通信功放与微波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其中,氮化镓微波产品精密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由55,380.78万元调减至18,985.10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由55,000万元调减至11,500万元;通信功放与微波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由22,718.40万元调减至13,402.60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由20,000万元调减至8,500万元。上述调减系因5G基站建设自2024年起由高速增长转入平稳期,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同时新一代5G-A基站技术演进导致氮化镓功放产品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塑封器件需求显著提升,原募投项目主要面向的陶瓷封装产品新增产能需求有所缩减。
调减后结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河北雄安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新增高精密电子陶瓷生产线扩建项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9,809.67万元收购雄安太芯全部股权,交易对方包括中国电科十三所、神嘉之芯、中电基金、电科投资及科电创投。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76%股权部分金额为30,255.35万元。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雄安太芯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9,809.67万元,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增值27,536.48万元,增值率为224.36%。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为2026年至2028年,承诺净利润合计为10,940.40万元。雄安太芯主要从事太赫兹芯片设计及应用工作,产品主要应用于太赫兹被动安检、太赫兹通信测试等新兴领域。2025年度,雄安太芯实现营业收入10,739.60万元,净利润2,906.93万元。
新增的高精密电子陶瓷生产线扩建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5,190.33万元,项目总投资33,200万元,由中瓷电子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周期36个月,拟新增年产2亿只高精密电子陶瓷产品的生产能力,主要涉及氮化铝薄厚膜基板、通信器件用电子陶瓷外壳、精密陶瓷零部件等产品。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9.96%,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7.03年。
公司表示,本次调减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收购及新增募投项目,系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收购雄安太芯可以进一步扩充公司射频产品线,高频封装与高频芯片设计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具有协同效应。
3.青山集团与瑞浦兰钧订立多项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与控股股东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采购框架协议、销售框架协议、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及服务框架协议,上述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根据采购框架协议,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向瑞浦兰钧集团出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正极材料、隔膜、负极材料及其他材料、设备产品、不锈钢产品及光伏产品。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42亿元、5.2亿元及8.5亿元。
根据销售框架协议,瑞浦兰钧集团将向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出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池产品及回收材料。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修订原有产品销售框架协议的产品范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产品范围将包括回收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期限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须待独立股东批准。截至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35亿元及4.74亿元。
根据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瑞浦兰钧集团作为出租人,将若干物业租赁予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协议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6亿元、3,870万元及3,870万元。
根据服务框架协议,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向瑞浦兰钧集团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期刊出版、劳务、餐饮、住宿、医疗服务、交通、差旅服务、清关服务、维修服务、安保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工程审计以及工业能源及公用事业的采购。协议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1亿元、3.48亿元及3.37亿元。
瑞浦兰钧董事会认为,各框架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乃于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较佳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与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作为青山集团生态圈内的企业,于新能源供应链的不同阶段营运,能够实现有效的业务协同。采购框架协议使公司能够获得稳定且具成本效益的关键原材料供应,销售框架协议为公司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及需求基础,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有助于提高资产利用率并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服务框架协议则使公司能够受惠于青山印尼工业区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及设备。
于本公告日期,青山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瑞浦兰钧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7.92%,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为公司的关联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