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余明亮在数码产品测评视频和直播中恶意诽谤华为公司及产品,侵犯了公司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因余明亮未按时发布道歉视频,法院在南方日报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