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0 月 10 日消息,据“工信微报”公众号今日通报,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2026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和 2024 年 10 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IT之家附《公告》如下: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 年第 25 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二、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 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2026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和 2024 年 10 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注:上述限值基于 WLTC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WLTC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LT (GVW≤5500kg) 和 CHTC-HT (GVW>5500kg)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TT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C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D 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B 工况。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 100 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 2510kg 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70%;整备质量为 2510kg 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乘用车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 GB 19578—2024 中相应要求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 1 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 2510kg 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140%;整备质量为 2510kg 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 GB 36980.1—2025 中相应要求执行。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20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18Wh / 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 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 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 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8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125Wh/kg。对按照 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 1 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 A”进行检测的 N1 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 35% 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 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29Wh / 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 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 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2.5kW / 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0W / 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 公里。